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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汽车科技学院就业实施办法
 更新时间:2008-6-30 15:01:21 观看次数:7913

       

第一章 总 则一、为做好西安汽车科技学院毕业生就业工作,维护毕业生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教育部、陕西省的有关政策和规定,制定本办法。二、本办法中的毕业生是指西安汽车科技学院按国家教学计划培养、具有学籍、取得毕业资格的统招毕业生。毕业生在国家就业方针、政策指导下、经双向选择供职于用人单位或自谋职业后,通过诚实劳动、依法经营取得合法收入,统称毕业生就业。三、毕业生就业贯彻双向选择,自主择业。积极鼓励和支持毕业生到国家重点行业、西部地区、基层社区、非公有制单位就业,引导毕业生自谋职业、自主创业,拓宽毕业生就业渠道,贯彻学以致用,人尽其才的原则。四、学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归口管理全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各系部负责本单位的毕业生就业,重大问题由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决定。学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各系部应共同做好毕业生就业工作。
       第二章 职责分工五、学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的主要职责:1、根据国家有关的方针、政策和规定及上级有关指示精神,制定全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实施计划、方案、部署和组织实施全校毕业生就业工作;2开展毕业生就业指导和就业工作人员培训;3、负责与用人单位的密切联系,努力拓宽毕业生就业渠道,组织、指导毕业生参加双向选择活动;4、收集、整理并及时向全校毕业生发布需求信息,负责校内人才市场建设和举办校内人才交流洽谈会;5、负责毕业生推荐和就业协议的审核;6、按照省教育厅大学生就业主管部门的要求编制、上报毕业生就业计划;7、开展毕业生就业工作研究和就业跟踪调查,负责毕业生遗留问题的处理;8、完成上级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六、毕业生的主要职责:1、认真学习,按时完成学业,进行毕业设计,取得毕业资格;2、认真填写就业相关材料,向用人单位如实介绍自己的情况,了解单位使用意图,表明自己的就业意见;3、认真学习国家、学校关于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政策和规定,服从国家和学校合理的就业安排;4、积极参加学校开展的毕业教育和就业指导;5、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后,按就业制度要求签订就业协议;6、协议签订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到用人单位报到、若遇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报到,需征得用人单位同意,否则按有关规定处理;7、遵守校纪校规做到文明离校;
       第三章 就业具体实施办法七、为了做好毕业生推荐工作,由学校统一印制《毕业生推荐表》,各系部负责组织毕业生如实填写《毕业生推荐表》,供用人单位选择。《毕业生推荐表》由毕业生本人填写,基本情况由系部负责审核,签署意见并盖章,并加盖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公章。如毕业生所填写情况与实际不符,而被用人单位退回的,其后果自负。八、学校将积极组织毕业生招聘活动,不断建设和完善以学校为基础的毕业生就业市场,为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双向选择提供服务。并遵循“合法、公开、公正、公平”的实施原则。九、被单位录用的,统招毕业生均应签订有陕西省教育厅就业制导中心统一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1、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每人一套,由毕业生本人填写基本情况;2、用人单位签字、盖章,填写双方约定的有关事项及生效;就业协议书将作为学校编制就业计划的依据;3、协议书一式叁份,由毕业生本人、用人单位、学校各存一份。毕业生本人保留的协议书,在毕业生建议就业计划形成前由学校保管,计划形成后返回学生本人;4、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在就业协议书的签订过程中有其他约定条件的必须在协议书备注栏中注明;5、已签订协议的毕业生因个人原因要求用人单位退回的,由本人与用人单位联系解决,学校不予受理。有特殊原因符合变更条件的毕业生,申请携带以下材料:⑴、要求变更的申请报告及各系部的意见; ⑵、特殊情况的证明材料;⑶、原用人单位有效退函;⑷、与拟新接受单位所签订的就业协议;⑸、个人的档案材料;⑹、报到证、户口、粮油迁移证;⑺《协议书》以原件签订有效,复印件无效;毕业生在就业过程中,一人不得同时签署多份协议,否则按违约处理;6、在学校就业计划通过审批后,申请改派的统招毕业生除上条规定的材料外,必须向学校交纳违约金。十、学校为签订就业协议书的统招毕业生生办理《报到证》,毕业生持《报到证》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报到,用人单位将凭《报到证》办理接受手续和户粮关系。十一、对离校时未落户单位的毕业生,学校可根据本人意愿将其档案转回学前生源所在地,也可转到政府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交流机构、省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中心或保留在学校,等落实工作单位后,将户口迁至工作单位所在地。十二、毕业生如需将户口、档案以及党、团组织关系保留在学校的,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学校就业主管部门提出保留申请,并签订保留协议。保留时间为毕业日起2年内有效。关系保留学校的毕业生必须办理离校手续,其不在属于在校学生,没有学籍,不能在校住宿,不得干扰在校学生的学习和生活,所发生的各种行为与学校无关。已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的毕业生不能再申请办理保留手续。十三、签订保留协议的毕业生在一年之内落实工作单位的,应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经学校就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学校给予办理就业手续;在一年以上两年以内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的,经学校就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学校只负责办理档案转接手续。办理就业手续时学校根据实际情况,经当地物价部门审核批准,可适当收取就业服务费。十四、过两年仍未落实工作单位的毕业生应到学校办理户口、档案以及党团关系迁回入学前户籍所在地手续。十五、肄业生不具备就业资格,学校不为其办理有关就业事宜。十六、毕业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报省教育厅学生初批准,不在负责就业。将其档案和户粮关系转至家庭所在地,按待业人员处理。1、自办理《报到证》之日起,无正当理由超过三个月不去用人单位报到的;2、报到后,拒不服从安排或提出无理要求被用人单位退回的。十七、毕业生报到期间《报到证》遗矢的,应在当地省级报纸挂失,见报后,到学校就业指导中心申请补办;户籍关系遗失的,按户籍管理部门有关规定办理。第四章 毕业生就业指导、毕业教育与毕业鉴定十八、毕业生就业指导是我校学生工作的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是帮助毕业生了解国家的就业方针政策,树立正确的择业观念,保障毕业生顺利就业的有效手段。毕业生就业指导重点进行人生观、价值观、择业观和职业道德教育,突出毕业生就业政策的宣传。毕业生就业指导要与毕业教育相结合,要理论联系实际,注重实效,可采用授课、报告、讲座、咨询等多种形式。十九、搞好毕业教育是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重要环节,是做好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重要保证和基础,是实现德育目标的重要内容,必须把毕业教育贯穿于毕业生就业的全过程。各系部要结合各自的专业特点,加强对毕业生的教育和就业指导。二十、各系部要按照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的要求,实事求是地对毕业生做出组织鉴定。毕业鉴定主要包括毕业生在校期间德、智、体等各方面的基本情况,这些基本情况要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认真核对无误后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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